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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向宇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宇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江嵘。委托代理人郑廷新,系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宇,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省阆中市,现系库尔勒市红星美凯龙工作人员,住库尔勒市财富国际********室,身份证号6528011990********。原告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向宇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静星海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罗启明审 判 员 李亚东审 判 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丽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