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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旭鸿腾达塑模有限公司与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青岛旭鸿腾达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丁德峰,总经理。被告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建旺,执行董事。被告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吴建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鸿腾达塑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格仕特电子有限公司、格仕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岛旭鸿腾达塑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云英代理审判员  范少恒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康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