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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1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12号原告李×1,曾用名李×2,女,1972年9月6日出生。被告王×,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