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屠某甲与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甲,屠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屠某甲。委托代理人:楼剑波。委托代理人:卢柯承。被告:屠某乙。法定代理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甲与被告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