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8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