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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1王保康与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康,陈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93号原告:王保康,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xxxx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瑞,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康诉被告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保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陈瑞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王保康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xx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xxxx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保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瑞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王保康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xxxxx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x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