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小川与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川,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潮河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5194-X。法定代表人韩朝炳,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万元、违约金5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95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宗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