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沈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高新区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孔某甲。辩护人陈某。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辩护人孔某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8时30分许,曲阜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孔令运、队员王飞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鲁H×××××白色桑塔纳执法车,在曲阜市滨河路巡查时因蒋红旭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出租车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并加速逃离,孔某乙便打电话要求大队长沈某到现场协助堵截该出租车。被告人沈某驾驶鲁H×××××白色现代越野执法车与孔某乙、王某甲等人驾驶的鲁H×××××白色桑塔纳执法车汇合后,违反执法规章制度,共同追截鲁H×××××出租车。被告人沈某驾驶执法车沿崇文大道跨区域超速追赶出租车并在沿途多个路口违规闯红灯,致使该出租车超速行驶至崇文大道黄王路口闯红灯时与吕某驾驶的鲁H×××××尼桑轿车相撞,后又撞击到等红绿灯的王某丁驾驶的鲁H×××××奔驰车。导致出租车驾驶员蒋某甲和出租车上的乘员李某戊与妻子张某甲、女儿李某甲、岳母吴某以及尼桑轿车上的司机吕某共6人死亡,尼桑轿车上的乘员杨耸、张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吴某系因严重烧烫伤致死,被害人李某戊系因被烧烫伤后低血容量休克死亡,被害人吕某系因头胸部复合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鉴定,鲁H×××××出租车事故时平均速度约为140km/h。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沈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户籍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任职证明、民事调解书,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超越职权跨区域执法,违反规定追截车辆,导致发生6死2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辩称当时不确定发生事故的是其追赶的出租车,看到事故发生后拨打了急救电话,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追逐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在进入济宁高新区后不愿继续追逐,已与出租车拉开车距,碰撞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出租车司机闯红灯、超速行驶、无从业证书等多项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发生6死2伤的严重后果是出租车违法实施油改气造成的,出租车司机的多项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已经阻却了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经审理查明,沈某系山东省曲阜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孔某乙(另案处理)系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丙、朱某乙、朱某丁系队员。2015年3月12日8时30分许,二中队由王某甲驾驶鲁H×××××白色桑塔纳执法车从曲阜交通局出发沿滨河大道向尼山方向巡查,因蒋某甲驾驶的鲁H×××××出租车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并加速逃离,孔某乙给大队长沈某打电话协助堵截。被告人沈某驾驶鲁H×××××白色现代越野执法车与鲁H×××××白色桑塔纳执法车汇合后,违反执法规章制度,共同追截出租车。被告人沈某驾车沿崇文大道跨区域超速追赶出租车并在沿途多个路口违规闯红灯,致使该出租车超速行驶至崇文大道黄王路口闯红灯时与吕某驾驶的鲁H×××××尼桑轿车相撞,后又撞击到等红绿灯的王某丁驾驶的鲁H×××××奔驰车。导致出租车驾驶员蒋某甲和乘员李某戊与妻子张某甲、女儿李某甲、岳母吴某以及尼桑轿车上的司机吕某共6人死亡、尼桑轿车上的乘员杨耸、张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吴某系因车祸后严重烧烫伤致死,李某戊系因被烧烫伤后低血容量休克死亡,吕某系因头胸部复合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鉴定,鲁H×××××出租车事故时平均速度约为140km/h。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二中队监察员、会计。监察大队职责是在曲阜境内查处超限超载、超宽超高、客车违章上下客,出租车无证经营、驾驶员有无从业资格等。2015年3月12日8时20分,由王某甲驾驶鲁H×××××从单位出发由滨河大道向尼山方向巡查,期间孔某乙让王某甲掉头去追一辆出租车,并给大队长沈某打电话帮助追截,在佳美家居追上并别住出租车,出租车逆向行驶逃开,到星家村煤矿附近沈某驾驶鲁H×××××现代途胜越野车超过其车去追出租车,到西外环和崇文大道交叉口跟丢。后孔某乙接沈某电话说发生事故,到雪花集团路口安排王某甲回去,看到事发地点后安排王某甲掉头从邹城绕路回曲阜。2、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员,临时工。其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王某丙一致。3、证人朱某丁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员、临时工。其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王某丙一致。4、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8时许,其女儿李某甲租了出租车带其妻子张某甲、岳母吴某四人从泗水出发去济宁附院,其坐副驾驶。行驶到曲阜市崇文大道,其看到有辆交通稽查车在追,一直到高新区路口和一辆黑色轿车撞到一起,其被撞晕,后被烟火熏醒后从车里爬出来,有人拿灭火器给其身上灭火。其看到追的交通执法车看了一下沿着崇文大道向某走了。5、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其系济宁世纪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3月12日其驾驶鲁H×××××白色奔驰行驶到崇文大道王因路口等红灯时,一出租车超速闯红灯将一黑色轿车撞击滑向其车右侧草地上,出租车撞在其车左侧。其和李某丙下车跑到路边,看到出租车车头开始冒烟,怕起火烧到又返回开车,李某丙看到出租车副驾驶有人挣扎着想出来,跑过去想打开车门,但是没有打开。撞击后约一分钟出租车起火。事发时黄王路口的左侧石头墩子旁边停着一辆执法车。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系王某丁妻子,其证言证实内容与王某丁一致。7、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其系山东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2015年3月12日在事发路口东米字路口处,一出租车闯红灯高速通过,后面紧跟一辆交通执法车鸣笛在追,随后该出租车在黄王路口与一辆黑色天籁轿车相撞引发事故,执法车在路口停了下来,关闭警灯走了。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财务科长。曲阜市交通局只有一个对公账户,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都由局财务科管理。监察大队根据内部考勤情况制作加班人员补助表,上报审批后发放补助,一般是按季度发放。9、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交通监察大队违章处理室主任。大队没有独立账户,工资及补贴均有局里统一发放,2014年后罚款与补贴没有直接关系。10、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职工。其将鲁H×××××执法车车载3G视频监控系统2015年3月12日上午的数据刻成光盘移交给办案人员。(二)书证1、曲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曲编办(2014)18号曲编办(2013)32号文件、曲阜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人登记表、曲阜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任职证明、曲阜交通局监察大队出具的考勤表、加班费发放表、外勤补助发放表证实,曲阜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监察大队系曲阜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为30名,主要负责全市道路、运政管理检查、收费征稽检查等工作,2013年6月6日交通稽查大队更名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沈某1990年9月退役后进入曲阜市交通运输局,2009年2月任交通稽查大队副大队长;2010年3月任交通稽查大队教导员;2014年7月任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监察工作,领取加班费、补助费。2、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吴某系车祸后严重烧烫伤致死;李某戊系烧烫伤后低血容量休克死亡;吕某系因头胸部复合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3、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吴某、吕某死亡时间2015年3月12日;李某戊死亡时间2015年3月13日17时1分。4、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杨耸胸腹部外伤、头部外伤;张某乙腹部外伤、粉碎性脾破裂。5、济宁高新区法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1、423、424、429号民事调解书证实,经调解,2015年5月11日,泗水县冠豪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杨耸42007元;2015年4月20日,泗水县冠豪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林某等四人(吕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84万元、车辆损失等8万元;2015年4月23日,泗水县冠豪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蒋某乙等二人(蒋某丙亲属)死亡赔偿金等776333元;2015年5月4日,泗水县冠豪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乙信等二人(李某戊亲属)、张某丁等四人(吴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208626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承担24200元。6、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3月12日将两辆交通执法车暂扣,次日将鲁H×××××车载GPS装置拆下保存,3月24日交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某出生于1970年7月14日。(三)鉴定意见山东省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5)交鉴字第0881号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发时鲁H×××××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平均速度约为140km/h,鲁H×××××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平均速度约为42km/h。(四)视听资料1、鲁H×××××执法车车载3G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证实,2015年3月12日8:33在曲阜市滨河路与出租车相遇掉头追赶,至星村煤矿附近时被白色越野车超越,通过黄王路口行驶至雪花集团掉头,至田庄煤矿路牌看到事故现场黑烟后掉头。2、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视频监控证实,2015年3月12日8:40:36至8:56:22,出租车、白色途胜越野执法车、白色桑塔纳执法车先后经过崇文大道上曲阜路、邹城路、六岔路三个路口,持续超速并闯红灯通过;8:56:47,在黄王路口,出租车闯红灯与尼桑轿车相撞,速度149.5公里;8:57:11,白色越野执法车看到车祸后减速向西右拐,8:59:08,掉头折返向某行驶,停在事故路口西南角石墩后,9:04分左拐向北开过事故路口停在路口东北角拐弯处,下车后观看事故现场后,9:05:36,驾车离开。3、兖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视频监控证实,出租车鲁H×××××在崇文大道与济微路(104)交叉路口右拐(去兖州方向),8时48分44秒通过华某十字路口右拐,鲁H×××××在8时48分44秒紧跟出租车通过。(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沈某供述证实,其系曲阜市监察大队大队长。监察大队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打击黑出租、黑三轮等相关的交通运输方面的业务管理,执法规范文件不允许追赶、拦截车辆。大队有三个中队,二中队队长孔某乙,队员王某丙、王某甲、朱某丁、朱某乙;有执法资格的是孔某乙、王某丙。2015年3月12日8点30左右孔某乙打电话让其帮忙追赶出租车,其在佳美家居附近看到白色桑塔纳执法车及出租车,在星村煤矿附近超过了白色桑塔纳执法车,沿崇文大道一直向西追赶,到黄王路口看到一辆出租车发生车祸正在冒烟,拨打了120,又电话告知孔某乙发生事故,让他们回去。其停在王因路口的大石头边,看到救护车赶到后离开。2、同案参与人孔某乙供述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2015年3月12日8时许,王某甲开鲁H×××××白色桑塔纳执法车载其和王某丙从曲阜交通局到南辛镇巡查,进入滨河大道往西100米让王某甲掉头追赶检查出租车,出租车加速逃离,到绿城小区附近给沈某打电话派车堵截,到崇文大道佳美居附近追上出租车并看到沈某驾驶的鲁H×××××现代途胜执法车,过了一段路现代途胜执法车超过其车紧跟着出租车,后因车况不好看不到越野执法车和出租车了。快到济宁时沈某打电话说出租车发生事故,其安排王某甲绕道邹城回曲阜。3、同案参与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其系曲阜市交通局监察大队队员,临时工。其供述的事发经过与孔某乙供述一致。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禁止追截车辆和跨区域执法的规定,致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追逐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发的根本原因是出租车司机闯红灯、超速、无从业证书、油改气等多项违法行为所致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被告人明知执法时不得追逐车辆,但仍驾车追逐,且从曲阜市一直追到高新区,跨区域追逐明显违反执法规定,出租车超速闯红灯的行为与被告人的追逐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喜凤助理审判员 杨 晶人民陪审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