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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杭州永盛海一差别化纤维织物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永盛海一差别化纤维织物有限公司,东莞市利祥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永盛海一差别化纤维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文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利祥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劼。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利祥针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利祥针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64856.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汝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