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福昌与吴国伟、丁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福昌,吴国伟,丁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金福昌,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杨波,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庆宝,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国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丁志琴,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福昌诉被告吴国伟、丁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金福昌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福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保全费1,170.00元由原告金福昌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