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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莫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一贵,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系莫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莫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贺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