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莫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一贵,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系莫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莫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贺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