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金快、黄满珠与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快,黄满珠,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倪志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初字第56号原告张金快。原告黄满珠。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虞亦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文显、陈继车,均系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倪志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快、黄满珠诉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金快、黄满珠于2015年10月29日以本案的处理与整栋房屋的全体业主有利害关系,而原告提起诉讼时未将其列为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快、黄满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快、黄满珠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