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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代红与被告吕文鑫、常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红,吕文鑫,常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203号原告李代红,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凯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文鑫,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常娟娟,又名常争利,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代红与被告吕文鑫、常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2015年10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代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5日、2014年6月16日,二被告以吕文鑫的名义分两次向其借款350000元,约定月息3分。2015年2月15日,被告吕文鑫补写了借据。因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该350000元,并按月息3%承担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按月息2%承担2015年9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归还本金,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二被告辩称:二被告于2008年11月28日结婚,2014年7月24日离婚,2015年4月7日又复婚,债务确实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愿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2月15日,被告吕文鑫出具的借条三张,证明吕文鑫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0元。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08年11月28日结婚,2014年7月24日离婚,2015年4月7日又复婚。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吕文鑫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于2015年2月15日补写了借条。现二被告同意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2015年9月6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0420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吕文鑫名下位于济源市宣化街中段曼哈顿广场C座1304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同意,但辩称现在无力还款,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文鑫、常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代红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9元,减半收取为3944.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被告吕文鑫、常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