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倪某某、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郭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毕业,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46年8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郭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间,被告人倪某某在担任本市联合乡小窝卜村村主任期间,协助本市联合乡政府从事泥草房改造工作,被告人倪某某为了能够享受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政策,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村居民郭某某的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倪某某使用低保证申请泥草房骗改造,仍将低保证借给倪某某使用,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13,00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该乡纪委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赃款上交。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倪某某、郭某某供述、视听资料、书证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间,被告人倪某某在担任本市联合乡小窝卜村村主任期间,协助本市联合乡政府从事泥草房改造工作,被告人倪某某为了能够享受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政策,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被告人郭某某的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倪某某使用其低保证申请泥草房骗改造,仍将其低保证借给倪某某使用。共同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13,00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该乡纪委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倪某某已退还所得赃款。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破案经过、泥草房改造档案、审批表、户籍信息等。2、视听资料。3、被告人倪某某供述,2011年4、5月份,我要进行泥草房改造,为了多享受5,000.00元补助,我到郭某某(我叔丈)家向他借低保证。我说:“九叔(郭某某),你今年建不建房”他说:“不建”。我说:“那你借给我用,我今年建房”。他说:“行”。一般户泥草房改造政策规定我符合,我为了多得些补助,就用别人的低保证,以别人的名义申报,实际上是我自己建的。我以他人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手续审查工作先由村上审核,同意后报乡里。我当时在村上任村主任。因为我是以郭某某名义建房,别人不知道是我建,手续都是正常办的。是乡经营管理站李德文负责验收,我说是郭某某的房,没说是我建的,就过了。借低保证时,郭某某没有向我提要求,当时我对他说:“你明年想盖房,我给你借个低保证。”向我出示的“吉林省2011年大安市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发放明细表”(填报单位:联合乡政府,2012年7月4日),郭某某名字是我签的,章也是我给盖上的,13,000.00元钱也是我领的,郭某某一分也没得着。向我出示的“农村一般户(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档案”(立档单位:大安市泥草房办公室,立档时间:2009年,户主姓名:郭某某),当时是我在我家老房子前照的,后补的。事发后,我主动找的乡纪委反映我用郭某某的低保证建房问题,并上缴13,000.00元。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大概是2010年我被评为低保户,我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我的低保证借给倪某某用了,倪某某当时好象是村主任,他是我侄女婿。他说用我的低保证盖房子,还说:“你以后盖房,我给你借个低保证。”我想,我不建房,他借就借吧,以后我建房,他再给我借。我借给他低保证时,没有向他提条件。向我出示的“吉林省2011年大安市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发放明细表”,领取人签字(盖章)栏,不是我签字,我也没领13,000.00元钱。向我出示的“农村一般户(困难户)泥草房房改造档案(立档单位:大安市泥草房办公室,立档时间:2009年,户主姓名栏:郭某某),照片上的人不是我。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倪某某、郭某某对指控贪污罪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出的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倪某某、郭某某贪污罪事实的公诉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证据,予以采纳。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郁洪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