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刚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请人胡海青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察果洛藏贡麻B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海青,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察果洛藏贡麻B标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刚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胡海青。被申请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察果洛藏贡麻B标项目部。项目部经理马海军。申请人胡海青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察果洛藏贡麻B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察果洛藏贡麻B标项目部在刚察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4.1454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所有权为胡海青的一辆型号为龙工855D、发动机为612500010837的装载机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刚察果洛藏贡麻B标项目部在刚察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4.145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延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