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潘某甲,1982年12月18日。委托代理人胡开友,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江忠铭,保康县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某甲诉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开友、被告史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忠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甲诉称,2006年,我与被告史某甲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河南省生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潘某乙。同年农历8月16日,被告史某甲独自带孩子回到其娘家湖北省保康县生活,我多次到保康县接被告史某甲及小孩回河南生活,被告史某甲均未同意,为此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5月26日,我向保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9月9日贵院未支持我的离婚请求。2012年、2013年、2014年,我先后三次去接被告史某甲,但被告史某甲始终坚持不回。双方因生活地域产生矛盾分居已长达七年,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调和余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史某甲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潘某乙由我抚养,被告史某甲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史某甲辩称,原告潘某甲陈述的事实部分不属实,××××年××月××日生育一子当时并某,2009年1月上户口时取名史某乙;2008年农历8月16日,是原告潘某甲和我一起带小孩到保XX活;2011年5月26日,原告潘某甲向保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到现在,未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原告潘某甲都到保康来过,其中2012年、2014年来我家看了一下就走了,2013年在我家住了一个星期,是和我同居生活的;我们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纠纷,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潘某甲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潘某甲与被告史某甲同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到河南省生活,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史某乙。同年农历8月16日,被告史某甲带孩子回到娘家湖北省保康县生活。被告史某甲回保XX活期间,原告潘某甲多次到保康接被告史某甲回河南生活,被告史某甲均未同意。2011年5月26日,原告潘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史某甲离婚,同年9月9日,本院以(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潘某甲的诉讼请求。2012年、2013年、2014年,原告潘某甲分别由自己亲人或单位领导陪同,三次到保康接被告史某甲回河南共同生活,但被告史某甲认为“在保XX活期间潘某甲没管过小孩,且每次来接都带一大帮人,都是别人跟我谈让我和他回河南生活,他并没有单独跟我沟通过”,均未同意。此后,原告潘某甲与被告史某甲协议离婚未果,原告潘某甲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与被告史某甲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双方在小孩出生后因生活地域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在本院2011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潘某甲还多次接被告史某甲要求其回河南共同生活,说明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关心,彼此加强沟通,合理解决生活地域问题,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潘某甲要求与被告史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和好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甲要求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