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伟芳与张旭、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芳,张旭,赵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刘伟芳,女,现年37岁,山西省翼城县。委托代理人:乔曙国,现年40岁,山西省翼城县(与原告刘伟芳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韩善龙,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现年45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赵琼,女,现年45岁,山西省翼城县(与被告张旭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伟芳诉被告张旭、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芳以与被告张旭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伟芳负担。审 判 长 李学华审 判 员 王海风人民陪审员 王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