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孙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孙庆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07-1号原告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温华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召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庆刚,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孙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11元,由原告平阴县汇鑫缘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夏 民审判员 赵新丽审判员 李宝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