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9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方夜谈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与赖家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天方夜谈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赖家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297号原告:重庆市天方夜谈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三段28号4号楼负2层,组织机构代码32042787-1。法定代表人:张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家玉,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熊道成,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天方夜谈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夜谈公司)与被告赖家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增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方夜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宁,被告赖家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熊道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方夜谈公司诉称,原告的经营范围是卡拉OK歌舞、茶楼、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被告在仲裁中诉称其是在从事饮食服务工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妥,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赖家玉诉称,2015年1月15日,被告被原告聘用从事服务员工作。2015年2月7日中午,被告在上班的时候走在有油的地板上摔倒受伤。原告为了省钱,把被告送到私人医院后不管。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赖家玉2015年2月7日因右桡骨骨折在川东骨科医院治疗。2015年3月6日,被告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不服,诉来本院。被告在庭审中,较为清楚的陈述了经营场所的位置,同事姓名,餐饮的经营内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否认经营过餐饮,本院要求原告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原告拒绝签署保证书。原告否认雇佣过被告,本院再次要求原告签署保证书,原告仍然拒绝签署。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可以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被告主张于2015年1月15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原告予以否认,但是被告能够陈述清楚其是如何进入原告处工作,在原告餐饮部门工作期间的同事,以及原告餐饮经营的内容,让法官对被告的陈述产生合理的信赖。因原告表示否认聘用过原告,本院询问原告如虚假陈述是否愿意接受处罚,原告拒绝签署愿意接受处罚的保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被告的陈述并不确凿充分,原告否认只需要签署保证书即可,但是原告不愿意签署保证书,应推定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重庆市天方夜谈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5日起与被告赖家玉建立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田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