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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湖北东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东倘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646-1号。法定代表人潘成芳,经理。被执行人刘来燕。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东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由被告刘来燕偿还原告湖北东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15万元;2、案件受理费544元、申请执行费6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案件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拟参与执行分配,可供执行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短时期内无法实现分配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债权,权利人湖北东倘贸易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执行分配程序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孙丽霞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