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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廿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马某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第432号原告:马某某甲,女,回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马某某丙,男,回族,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马某某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6元,本院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马某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