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陈翔、成都凯乐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6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陆健,系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陈翔,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凯乐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摩尔国际汽车用品广场B座7楼39号。法定代表人曹美群。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陈翔、成都凯乐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