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181号原告申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