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顺鑫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被告李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顺鑫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李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北京顺鑫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地址包头市东河区负责人邵强,包头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林,包头分公司经理被告李慧,女,1977年07月20日出生,住址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顺鑫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一钢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宋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郅雅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