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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成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848号罪犯李成忠,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虎刑二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成忠及同案犯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1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成忠,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成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忠,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成忠,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4分。2014年1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成忠对判决罚金及继续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县民政局、镇政府、司法所及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忠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李成忠提交的有关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用,故本次减刑对财产义务的履行可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