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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继玲与顾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冯继玲,康驰隆汽车修理长负责人,住敦化市。被告顾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玲诉被告顾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