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游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柘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甲,男,1986年8月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为柘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游某甲驾驶从其朋友处借来的小汽车、皮卡车以及自己购买的闽J×××××号皮卡车先后到柘荣县双城镇锦绣大酒店旁、坪桥泰顺路口周边、前山桥头周边、仙屿路旁、工商局旁、湄洋三角坪周边、城郊派出所周边、东狮山广场脚下、消防大队路边、三中路边等地,使用塑料管抽取或利用扳手将货车油箱底下螺帽拧开的方法盗走停靠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并将盗来的柴油除280斤销赃得款人民币809元(币种,下同)、自用140斤外,其他藏匿于“神龙冒菜”店铺内。2015年4月29日,柘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神龙冒菜”店铺内查扣柴油2806斤。经柘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11428余元。2015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游某甲到柘荣县城郊乡湄洋三角坪沙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游某丙放在此处的1个白色塑料大桶。经柘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塑料大桶价值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游某丁、季某甲、谢某、张某甲、魏某、游某戊、郑某甲、季某乙、林某、陈某甲、游某己、张某乙、陈某乙、刘某、陈某丙、游某庚、池某、游某辛、王某甲、王某乙、郑某乙、吴某、游某丙等人陈述,证人游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柘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被盗赃物柴油、塑料大桶照片,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被告人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游某甲驾驶车辆先后到柘荣县双城镇锦绣大酒店旁、坪桥泰顺路口周边、前山桥头周边、仙屿路旁、工商局旁、湄洋三角坪周边、城郊派出所周边、东狮山广场脚下、消防大队路边、三中路边等地,使用塑料管抽取或利用扳手将货车油箱底下螺帽拧开的方法盗走停靠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并将盗来的柴油除280斤销赃得款809元、自用140斤外,其他藏匿于“神龙冒菜”店铺内。2015年4月29日,柘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神龙冒菜”店铺内查扣柴油2806斤。经柘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11428余元。2015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游某甲到柘荣县城郊乡湄洋三角坪沙场门口,盗走被害人游某丙放在此处的一个价值500元白色塑料大桶。案发后,被告人游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在柘荣县双城镇十字街处被柘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游某甲退出赃款149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游某辛陈述证实:2015年4月25日16时至26日9时间,自己停在柘荣县泰顺路口的公路上车牌号为闽J×××××的半挂车内的600升柴油被盗,价值大概在3000多元。2、被害人游某丁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0日凌晨6点左右,自己停在柘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口上来一点的溪边(锦绣酒楼大门口的对面)车牌号为闽F×××××的汽车油箱内全部柴油被盗,价值共1300元。3、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15日晚上,自己车队停在城郊派出所对面的明轩佳苑门口、车牌号为闽J×××××的货车和车牌号为闽J×××××号的半挂车车内的柴油被盗。货车被盗柴油的价值大概在1600元左右,半挂车被盗柴油的价值大概在1700元左右,一共损失3300元。4、被害人郑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月11日17时至18日15时间,自己停在锦绣大酒楼对面车牌号为闽J×××××的货车车内的柴油被盗,价值800元。5、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月24日晚23时至25日8时左右,自己停在仙屿路步行街入口的对面街道旁边、车牌号为闽J×××××的水泥罐货车内的柴油被盗,被盗的柴油价值大概在1500元左右。6、被害人魏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25日19时至26日5时间,自己停在客满堂对面的路边、车牌号为闽J×××××的货车内的柴油被盗了半箱,价值大概在500元左右。7、被害人林某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18时30分左右,自己工程车队停在县公安局新楼对面环城路路口的三辆工程车内的柴油全部被盗。闽A×××××的工程车油箱里的被盗的油价值1500元左右,桂L×××××的工程车内全部油箱油价值1000元左右,赣G×××××的工程车油箱内的油价值1050元,三辆车总共被偷的柴油价值3550元左右。8、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3月28日15时许,自己停在泰顺路口对面的东狮山大桥外面,车牌号为闽J×××××的一汽解放牌的半挂牵引货车内的柴油被人偷走,价值大概3000元。9、被害人陈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4月21日19时至23日12时之间,自己停在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旁的公路上两辆半挂车车内的柴油被盗了,车牌号分别为是赣L×××××和闽J×××××。一共被盗了大概900升左右的油,价值5400元左右。10、被害人季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4月23日21时左右至24日上午8时,自己停放在柘荣往福鼎的104国道上(平桥加油站往福鼎方向100米左右的地方),车牌号为赣C×××××的红色东风牌天龙货车内的柴油被盗,大概200升左右,损失1200元左右。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停在泰顺路口,车牌号是赣C×××××的大型货车车内的柴油被盗,被盗的柴油数量400升,价值2300元左右。1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4月27日1时至14时40分许,自己停放在环城路平桥新桥旁的空地上,车牌号为闽J×××××大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全部被盗。被盗的柴油约200升,价值约1200元。12、被害人郑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4月20日至27日17时许,自己停放在104国道柘荣平桥加油站对面路边的闽F×××××货车油箱里的230升柴油全部被盗,价值约1300元。在2014年10月间的一天,自己在东华大酒店门口的路上还被偷一次,未报案,共损失2000余元。13、被害人游某庚陈述证实:2015年4月24日19时至25日7时间,自己停在城郊派出所附近,车牌号是闽J×××××的货车车内的柴油被盗。被盗的柴油有300升,价值大概在1700多元。14、被害人池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24日19时至25日7时之间,自己停在城郊派出所附近,车牌号是闽J×××××的重型货车车内的柴油被盗。被盗的柴油有130升,价值大概在700多元。15、被害人游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4月23日,自己放在湄洋三角坪沙场内的一个白色塑料桶被盗。被盗的塑料桶高1.7米左右,周长有3米多,价值1000元。1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4月25日17时至26日10时之间,自己停在泰顺路口的公路上,车牌号是闽J×××××的半挂车车内的柴油被盗。被盗的柴油有300升,价值大概在1500多元。17、被害人游某己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停在泰顺路口车牌号为闽A×××××的货车内的柴油被盗。被盗的柴油数量200多升,价值1300元左右。18、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6日18时到17日早上7时许,自己停在湄洋环岛三角坪友谊饭店对面的闽J×××××货车油箱里面的柴油被人盗走。被盗的柴油大约有150多升,价值800多元。19、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至隔天早上5时许,自己停在柘荣县泰顺路口东狮山大桥桥边的闽J×××××货车油箱里面的200多升柴油被人盗走,价值1300多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停在柘荣县湄洋三角坪环岛旁边的闽J×××××货车车内柴油被盗200多升,价值1500多元。20、被害人季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停在泰顺路口东狮山大桥旁边右侧位置的闽J×××××牌货车内200多升柴油全被人盗走,损失1000多元。21、被害人游某戊陈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19时许,自己停在柘荣县前山桥头旁边的闽A×××××牌货车内的150多升柴油被人盗光,损失800多元。2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4月11日20时许,自己停在湄洋三角坪现在沙场门口前面即去黄竹坪路口的闽J×××××牌货车内的200升柴油被人偷光,损失1200元。2015年3月份的一天,自己停在柘荣县前山桥头旁边即工商局门口的闽J×××××牌货车内的柴油100多升被人偷光,损失600元。2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自己停在柘荣县泰顺路口东狮山桥头旁边右侧的闽J×××××牌货车内的200多升柴油被人盗走,大约损失1200多元。2015年4月份中旬的一天,自己停在柘荣县泰顺路口东狮山桥头旁边右侧的闽J×××××牌货车内的100多升柴油被人盗走,大约损失600多元。24、证人游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与游某甲一起经营神龙冒菜店铺,店铺到2015年元宵节左右停止经营。对游某甲提到其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就有在柘荣县城区内盗窃柴油的情况自己不知道。在经营的三个月时间里,游某甲没有将盗窃来的柴油放在店铺里,后来是什么时候放在店铺内的自己不知道,在经营店铺期间他将盗窃来的柴油放到哪里也不知道。大概是2015年3月份左右,店铺没做后自己离开去上海前的两天将钥匙移交给游某甲,具体他是什么时候将盗窃来的柴油放在店铺内的自己不知道。2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游某甲的身份信息等情况。2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游某甲于2015年4月2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的情况。27、柘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等证实:案发后,柘荣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被告人游某甲处扣押到皮卡车、白色塑料桶、不锈钢油桶、25公斤容量塑料油壶、柴油、抽油泵、袖套、橡胶手套、面纱手套、扳手等物品,并将扣押的2806斤柴油和白色塑料大油桶发还给被害人等情况。28、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办案说明等证实被告人游某甲盗窃的现场情况。29、柘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案涉2806斤柴油价值9933元和白色塑料大油桶价值500元。30、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证实:大概是从2014年11月开始到2015年4月份之间,自己一共在泰顺路口那一带偷了有17辆货车内的柴油。大概是从2015年1月份到2015年4月份之间,自己还去过锦绣大酒楼对面、前山桥头、仙屿路、工商局这一带偷过柴油,具体每次的时间也忘记了。大概是从2014年10月份到2015年4月份之间,自己一共在湄洋三角坪、城郊派出所附近这一带地方偷了有7辆货车内的柴油。还去了东狮山广场脚下的地方偷了一次,具体什么时间忘记了,好像是过年前,在那里偷过3辆货车的柴油。2015年4月23日还去了检察院旁(三中附近)偷过一次,在那里偷了2辆货车内的柴油。自己所盗窃过有大货车,拉沙的小货车、半挂车,还有就是水泥搅拌车,颜色很多都是红色的。自己每次偷油用的白色塑料壶每壶能够装四十几斤的油,偷的油都是货车和半挂车里用的柴油,都放在白金汉宫旁边的一家叫“神龙冒菜”的店里。自己有拿去卖过一桶和一壶的柴油,都是拿到上白石以2.7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开拖拉机的人,一共卖了280斤的油,卖了809元,还有140斤的油自己的皮卡车用掉了。剩下的柴油和自己用掉、卖掉的柴油,加起来一共有三千多斤左右。用来存放柴油的“神龙冒菜”的店是弟弟游某乙经营的,店铺是向外贸公司租来的,自己是在那里帮忙,后来店铺关门了,自己将油放到店里,弟弟不知道自己偷油的事情。自己作案时都是用塑料管、扳手、橡胶手套、白色的装油的塑料壶、还有用来装油的不锈钢油桶。这些工具都在“神龙冒菜”的店里。还有一个白色塑料大桶是在湄洋以前的修理厂门外偷的。作案的交通工具车牌号为闽J×××××的皮卡车是自己花8000元买来的二手车,还有皮卡车、小车等都是自己和朋友借来的,这些车子的车牌号都不记得了,还有最初时候是用朋友的电动车去偷油的。借自己车的朋友都不知道自己是去偷油。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1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游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游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游某甲退出的赃款1495元退赔给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二、被告人游某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495元,退赔给被害人游某丁、季某甲、谢某、张某甲、魏某、游某戊、郑某甲、季某乙、林某、陈某甲、游某己、张某乙、陈某乙、刘某、陈某丙、游某庚、池某、游某辛、王某甲、王某乙、郑某乙、吴某、游某丙等。三、扣押在柘荣县公安局的闽J×××××牌皮卡车、不锈钢油桶、塑料油桶、抽油泵、袖套、橡胶手套、面纱手套、扳手等物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守延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王锦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雅卿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