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王启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负责人:肖栋,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启猛,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军莹,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吉利,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史翠红,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路秋菊,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