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开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束年清与蔡根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年清,蔡根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开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束年清,男,1958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810082915,汉族,养殖户,住射阳县海河镇海关中路12号。委托代理人钱军,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蔡根存,男,1967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710025514,汉族,个体户,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蔡墩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年清与被告蔡根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束年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束年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束年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