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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本虎、田金花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魏宝中,主任。被执行人吴本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被执行人田金花,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许海涛、张亚南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无行非审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本虎、田金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本虎、田金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吴本虎、田金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无行非审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子英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