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41号原告:谢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二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