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松与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郭松,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被执行人于新,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150428196509065172郭松申请执行于新买卖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