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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学勇、张正兰与泗水县国有黄山林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赵学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卞传贤。原告:张正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振果。被告:泗水县国有黄山林场。法定代表人:翟胜波,泗水县国有黄山林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原告赵学勇、张正兰诉被告泗水县国有黄山林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勇、张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学勇、张正兰负担。审 判 长  臧 华审 判 员  马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明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永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