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