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马鞍山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马鞍山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964号原告:陈丽萍,女。被告:马鞍山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萍诉被告马鞍山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萍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