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94号原告吕某某,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