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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景风供用热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林景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647号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原橡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女,1977年3月28日生,朝鲜族,该单位职员,住磐石市东宁街。被告:林景风,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种子旧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景风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