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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瑶瑶诉平舆县公安局万冢乡派出所户籍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64号原告肖瑶瑶,女,汉族,2015年9月5日出生,住平舆县。监护人肖书伟,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万冢乡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张海生,所长。原告肖瑶瑶与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万冢乡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瑶瑶以经法院协调已解决其诉求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瑶瑶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勾向阳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