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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六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诉羿某、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羿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委托代理人:康某,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蒙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喀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蒙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喀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告:羿某,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身份证号码:21132419881201162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羿某、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