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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博石诉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石,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刘博石,女,1997年1月13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博翔百年城乐家小区。委托代理人刘成信,男,1939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博翔百年城乐家小区。被告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松原大路北博翔路。法定代表人卢增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博石诉被告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