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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光音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光音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4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光音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光音网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D座302室。法定代表人王灏,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院8号楼12层1201单元。法定代表人罗郎,经理。原告北京光音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6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光音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创世奇迹广告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9.31631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5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