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晓松,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绍乾,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921335.5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53元、执行费117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先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2015年11月、12月每月支付100000元,剩余案件款在2016年春节前付清,执行费1179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故该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4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