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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石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刘XX,男。被告石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系XX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XX诉被告石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XX承担。审判员  李宁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