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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华光电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明华光电有限公司,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9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蒋文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魏恩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8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塘厦迎宾分理处账号为44*******83的银行帐户,冻结期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存放在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大道一号金磊工业园E栋二楼的机器设备一批(查封清单:NOA0020230),查封期为两年,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止。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昊燃光电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5459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汝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