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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职务:执行董事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执行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寿,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涞执字第10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保市区韩庄信用社账号的存款336767元。现因被执行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保市区韩庄信用社账号的存款33676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嘉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