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敦秀芝与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秀芝,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敦秀芝。被执行人河北鹏烨天下药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4幢3单元303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分雪,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执行款数额为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的自2014年9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及被执行人应加倍给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石高执字第00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