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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XX诉孙XX履行离婚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孙某某,职业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履行离婚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婚前自由恋爱,于1996年8月2日经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婚生男孩,现年满18周岁。婚初感情尚可,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已过半年之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已经离婚离婚。现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履行。被告孙某某辩称子女抚养费约定过高,要求按照工资收入情况给付子女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履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法院已经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刘某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50.0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