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福学与魏国权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5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现本案被执行人已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 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