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平市顺风公交有限公司与张海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高平市顺风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华,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海叶,女,1950年5月1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平市顺风公交有限公司与张海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6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