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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九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某某、王某某与邱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莫,邱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九初字第01785号原告苏某某,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原告王某莫,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义县。被告邱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被告吴某某,男,成年人,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王某莫诉被告邱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王某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苏某某、王某莫负担。审判员  赵德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慧 来自: